法律探讨税jqi收强制执jqi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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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探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税收征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具体讲就是指税款、滞纳金、罚款限缴期限到期后仍不缴纳时,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执法过程。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税收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偷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某些地方、某些税种上还相当严重。因此,赋予税务机关采取

2、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则普遍反映存在执行难以及执行难以达到迫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问题,其个中原因除了由于税务机关自身手段不硬之外,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条款原则性较强,导致税务机关对许多纳税人的欠税无法执行,涉税争端不断,纳税环境和纳税秩序恶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解决涉税争端,正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税制研究的重点课题所在。对此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结合当前的理论研究,对

3、当前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法律探讨。  一、当前在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税收强制执行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税收的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税收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主体。至于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全由税务机关酌情选择。这导致了一些税务机关为避免可能存在的执法责任危险

4、,而对强制执行过分依赖于人民法院,也有些税务机关与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样不仅难以保障强制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人民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  2、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不清  在实际执法中,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是不是都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是“可以”执行。因此有学者认为,税收强制执行要根据有关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相对人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这

5、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基础要件;其次,相对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客观要件;第三,相对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逾期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观要件;这三者缺一不可。同时还认为根据税收强制执行立法的精神,对确无履行纳税能力,又非主观故意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上对这些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违背了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宗旨,又收不到好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9  3、税收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时效性不强  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

6、由于纳税人的帐户资金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不同的时段存在不同的金额,而扣缴税款只存在于某一具体时段,因此采用扣缴税款的手段难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4、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难以准确把握  《征管法》明确规定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还具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具体的强制执行操作中,最难以判断的就是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问题。如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面五千元是原值,

7、现值,还是公允价值?尽管《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但具体按照哪一个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的某生活用品(手机)市场价为六千元,但公允价值只有四千元(去掉折旧等因素),税务部门能否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财产能否优先执行。  在具体操作中,税务人员往往在扣押查封时遇到该财产已被抵押等情况。《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税收优先,那么税务部门能否可以对这类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如果欠税发生在之后的,但被扣押的财产尚有余额的,如财产公允价值五万,抵押四万债务,那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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