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流通使用环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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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是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

2、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40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关情况的请示》(京药监稽〔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局《关于同意广东一方制药厂、江苏江阴天江制药厂为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90号),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为我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二、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1〕325号),“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

3、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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