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视野下的税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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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权视野下的税权规范  【摘要】传统的法理学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解释法现象、研究法学说。权利义务法理学把权利义务视为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义务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依此确定法学的对象及范围。但是权利义务法理学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无法解释很多法现象,只能逡巡于表面。它无法涵盖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也就无法解释税权中包含的重要关系―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关系,税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有鉴于此,不同于传统法理学的分析方法的引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个分析方法便是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的法权中心主义分析方法。  【关键词】法权税权房产税立

2、法权  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1]法权中心主义认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矛盾是社会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变化和发展。法权分析方法以权利和权力的矛盾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契合了税权关系中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矛盾是主要矛盾的研究路径。  一、法权视野下的税权  (一)权力的来源  卢梭是这样表述主权的诞生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

3、割的一部分。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之为“主权者”。[2]对这种主权的运用就是权力。所以说,社会个体权利的集合便是权力,社会个体权利在集合成为集体权利之后再演变成为权力,权力本源于权利。而每个社会个体的作为主权中的一分子,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又依法享有权力。可以用下图粗略的表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得知,权利和权力完全不是割裂的,而是密切相连的。权力乃是为权利而设,它本身也须以相应权利为基础。[3]  (二)税权的来源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财产权的勃兴,人类由个体联合成为群体,群体再逐步升级到

4、国家。而国家运行的物质基础就是税收,国家通过税收将财富从个人转移到国家。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所说的,“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国家征税的依据就是税权。税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依赖于一以贯之的逻辑方法,对丰富感性材料的科学抽象,以及对已有的知性和理性知识进行系统整理与升华。[4]作为概念,税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5]  如前所述,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税权是纳税人权利的集合,是公民的财产权向国家合法让渡。税权是税收权利

5、和税收权力的统一体在法律层面上的反映。  (三)税权的法权解释  有学者将税权解释为“纳税人税权利—国家税权力”的二元结构,忽略了纳税人作为主权的构成之一享有的税收同意权即税收权力,税收权力的依据也可以表述为“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也还忽略了国家作为税收权力的主体同时还享有税收权利。这种二元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国家税收权力的扩张必然会导致纳税人权利的萎缩。而事实上,这样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十分严谨科学,容易产生疏漏。  法权中心主义认为法律现实生活中有三种重要的矛盾,具体到税权上,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是税权关系的主要矛盾,构成了税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6、。  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力的概念并没有界分的十分清楚,例如税收权力既涵盖了国家税收权力的含义也涵盖了纳税主体权力的含义,这不利于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以法权的视角切入,可以正确界定税法学上的概念及区别,有助于厘清税法的理论体系,实现结构上的逻辑自治。  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可抽象出两类权力主体—国家和国民。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层面上的税权。国家层面上的税权包含了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这对矛盾,税收权力又可以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执法权。税收权力包括了所有权、财产权、请求权等。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既对立又统一,相互协作又相互转化。税收权力主要讨论的是从如

7、何征税的问题,如何将公民的财产权合法合理的纳入政府的税收的问题。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有着共同的本源即税赋。  本文将从税权的角度关注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几点建议。  二、法权视角下的房产税重构—税收权力的规范  (一)房产税的合法性评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6]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此条例属于授权立法,来源于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两次授权。这两次的授权属于授权中的“概括授

8、权”,授权范围十分广泛。这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相悖。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也规定了税收的开征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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