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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2016年8月15日发布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SZN-013503—2016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代码:013503二、受理范围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四、实施机关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五、审批条件(一)予以注销的条件: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伤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5(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地址: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1:30,14:30~17:30。七、申请材料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
6、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清算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
7、裁定书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原件□复印件1份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如清税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注销公告■原件□复印件1份刊登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的注销公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
8、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或作废公告,并提交报样八、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法定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咨询(一)咨询方式1.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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