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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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内和涉及江苏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2、效率的原则。第五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第六条电力市场监管主要是对电力市场成员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管。第七条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第一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第二条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

3、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四)电力市场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情况;(二)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四)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15(六)电力市场交

4、易技术支持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情况;(八)防控市场风险的情况;(九)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第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情况;(二)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三)提供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数据的情况;(四)电力市场交易结果的执行情况;(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信息情况;(六)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第二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

5、监管:(一)发电企业在江苏电力市场中所占比例;(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15第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

6、情况;(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第二条除本监管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提供输电、配电服务情况;(二)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三)按电力市场结算规则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情况;(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执行情况;(五)厂网间优先发电合同制定及执行情况;(六)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1

7、5(八)关联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的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九)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十)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第三章电力市场注册和退出监管第一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场主体均需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要求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第二条售电企业应保持准入条件,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第三条市场主体提供的注册材料应真实有效。江苏能源监管办不定期对市场主体的注

8、册材料进行抽查,对市场主体存在虚假注册材料或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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