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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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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促进文艺作品评审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弘扬弥渡优秀文化、传递弥渡文化正能量、促进弥渡文艺大繁荣、提升弥渡知名度、扩大弥渡影响力为主要评审依据,对在高端平台展示的弥渡文艺作品进行奖励。第二条作品评审应坚持的原则:以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落实“三贴近”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作品艺术性、思想性并重”;坚持“择优鼓励、重奖精品”。第三条文艺作品创作评审奖励每年举行一次,每年奖励经
2、费5万元。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奖励作品进行评审和核准。评审委员会由县文联委员会委员或文艺家协会主席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作品汇总登记、申请奖励条件核实、奖励资金兑现等日常事务。县文联从协会活动和工作经费中适度安排评审工作经费,保障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第二章奖励对象及范围第四条奖励对象为在弥渡工作、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代表弥渡参加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活动、文艺赛事的团体和个人。(不含各中小学校学生)-10-第五条奖励的文艺作品门类:(一)语言艺术类作品,诗歌、小说、散
3、文、杂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剧本、文艺评论等;(二)表演艺术类作品,音乐、舞蹈等;(三)造型艺术类作品,绘画、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四)综合艺术类作品,戏剧、戏曲、曲艺、影视文艺、广播剧、旅游短片、MV等。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文艺作品。(二)在国家批准的公开出版物(不含内部准印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以上文联及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承办)的文艺活动中展览、展播和在
4、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播映的文艺作品;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或宣传、文化部门主办(承办)的全州性、全省性、全国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本县作者创作的由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专著。(三)研究性作品(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文艺理论)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需在专业报刊的文艺理论版发表。第七条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作品:-10-(一)已在县委宣传部申报并领取对外宣传奖励资金的作品;(二)采取非正常手段,通过向不民间机构、民间传媒交纳版面费、参赛(参
5、展)费等发表、入展、播出、播映和获奖的作品;(三)县财政全额投入支持出版的专著;(四)无CIP数据可以查证的专著;(五)非文艺作品。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作品奖励共分五大类,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弥渡县文艺作品创作奖励细则》。第九条作品评审和记发资金应注意的问题:(一)“文字稿”和“非文字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的“文字稿”,特指在正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字作品;“非文字稿”特指在正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联和其主管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以及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文艺赛
6、事中展出、演出、获奖的书法、绘画、摄影、音乐舞蹈、民间刺绣、雕塑、篆刻等不以印刷文字展示的作品,以及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声光影像类作品。(二)作品字数计算。非文字稿以“件”为单位计算奖励金额;非诗歌类文字稿以“千字”为单位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千字按千字计;古体诗词按千字/首计,新诗按千字/20行计。-10-(三)同一作品同一年度在不同级别的传播媒体,不同级别的机构举办的文艺作品、文艺赛事上发表、展出、播出、演出、获奖、出版,不重复记奖,奖励资金按量高级别的奖励档次兑现。(四)对以弥渡风土人情、弥渡
7、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历史文化以及当代弥渡人精神风貌为主要内容,充分展示弥渡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反映弥渡时代精神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在出版物和广播台、电视台中以“头条位置”刊发、刊播的作品,在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奖励资金在对应奖励档次中靠高执行。(五)在《人民文学》《十月》《当代》《收获》《剧本》等期刊头条位置发表,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社会知名度、文艺界认可度较高的期刊头条位置转载的文艺作品,或荣获权威机构举办的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中国美术
8、奖、中国书法家协会主的展评奖项、摄影金像奖、茅盾文学奖等重大奖项的作品,经委员会评定,在本年度可调控奖励资金范围内予以嘉奖。第四章申报奖励事项第十条申报奖励的作品时间跨度: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展出、播映、获奖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作品。第十一条作品一律由作者本人或创作团体(单位)申报。作者本人或创作团体(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10-第十二条申报奖励的时间:每年3月1日前。申报业务受理机构:县文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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