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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编号2.内容3.通过人4.日期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1.第六条2.第七条3.第八条4.第九条5.第十条6.第十一条7.第十二条8.第十三条9.第十四条10.第十五条11.第十六条12.第十七条13.第十八条14.第十九条15.第二十条16.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评价1.第二十二条2.第二十三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5.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资金补助1.第二十七条2.第二十八条3.第二十九条4.第三十条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1.第三十一条2.
2、第三十二条3.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1.第三十四条2.第三十五条3.第三十六条4.第三十七条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编号2.内容3.通过人4.日期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1.第六条2.第七条3.第八条4.第九条5.第十条6.第十一条7.第十二条8.第十三条9.第十四条10.第十五条11.第十六条1.第十七条2.第十八条3.第十九条4.第二十条5.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评价1.第二十二条2.第二十三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5.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资金补助1.第二十七条2.第二十八条3.
3、第二十九条4.第三十条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1.第三十一条2.第三十二条3.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1.第三十四条2.第三十五条3.第三十六条4.第三十七条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编号第52 号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通过人主 任 马 凯日期二○○七年三月五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4、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6、;(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编辑本段
7、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
8、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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