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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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学年论文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势类型化分析刘佳鑫2011201296民商1107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势类型化分析[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该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合同订立基础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情势变更原则又具有概念抽象,标准不明,容易被误用、滥用的缺陷,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因此为正确的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明确情势变更原则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理应率先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情势类型这一基础概念进行充分分析,从而为

2、我国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学理指导。[关键词]情势变更情势类型化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引言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逐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所接受,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并没有对这一原则进行明文规定。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条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值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际,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国内经济亦受到影响,加之自2010年起国务院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版不该司法解释,正是弥补了新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不足,,此次以司法解释的形态确立该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其重要意义值得分析。一、情势变更原则情势类型化分析背景-6-情势变更原则作为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合同内容的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缩影。但

4、是在实际运用和学理分析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都存在不明了的地方。事实上,界定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根本的困难即在于确定所谓的“情势”,并细化情势的类型。这一分析不仅仅是学理上的思考,更是重要的实践考量。即便情势变更原则如此的重要,几乎所有现代先进的民法典在制定或修改时都不得不对其进行考量,考虑将其纳入自己的民法典。但是各个国家在处理情势变更原则的过程当中,却都选择将其尽可能的抽象化和概念化,法律规定大多简单抽象,而将适用的空间留给司法实践。这样的立法习惯正印证了情势变更原则界定和适用的困难,而其复杂困难的关键恰恰就在于“情势”二字的界定。

5、二、情势变更原则“情势”的类型化分析前文提到明确“情势”的概念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所谓“情势”,通常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基础的客观事实。这一基础既包括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货币购买能力和交易的一般条件,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还应当在这些客观基础之上,考虑到主观基础的存在。那么在我国法律体系内,这一主观基础如何认定在下文中会有分析。此外,客观基础的具体范围,也需要通过梳理加以研究。(一)情势客观基础的范围客观情势的变动强调最为合同订立基础的外部条件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来说,构成客观情势变动的

6、主要有重大经济形势变动、战争、重大政治事变、法律与政策调整、罢工等情形。有观点将客观情势分为“大情势”和“小情势”两类,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才属于情势变更(如货币贬值、物价和汇率的变动),其他因素诸如战争、政策法律调整和罢工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参见于定明《也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法学杂志》2005年第二期。-6-当然,这还仅仅是笼统的框定了客观情势的范围,实践中,能够作为客观情势的客观事实并不仅限于此,合同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也可能作为客观情势的变化被看待。如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7、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外,合同标的物虽然不能定义为合同之外的客观情势,但是其所带来的某种变化,也会引起和情势变更相类似的结果。如合同法第231条就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付租金。上述问题虽然在法律中得到了明文规定,而不需要单独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都体现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胡启忠;<情势变更案件处理的路径与策略》,《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客观情势的类型较为丰富。1、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所谓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合同基础丧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

8、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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