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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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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戒严法概念探究论文 摘要:戒严法是国家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由于它关系到宪政体制的调整,则更是宪政制度的必要内容。为了在未来军事斗争中掌握先机,更为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备,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在戒严立法方面的成果,辨明戒严法的基本概念,厘清其与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关系,开展对戒严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制定我国的戒严法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戒严法概念 国家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孕育了丰硕的物
2、质和精神成果,但是与其他任何客观事物一样,它也时刻面临着源于自然和人群的种种危险,洪水、地震、火灾、罢工、反抗、骚动、叛乱、入侵、战争……尽管处于危险状况之下,社会秩序极度混乱,但宪法和法律却不能因此而废置不用,作为现代国家赖以运行之基础的宪政必须得到严格地维护。为了确保在危急状况下更大程度地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使社会秩序所受的损害降到最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处置紧急情况的法律,戒严法就是其一。 一、对两大法系戒严法概念的分析 一般来说,戒严是国家在战争等危急状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戒严法是规范这种危急状况的应急法
3、律。但是对于戒严法的概念,两大法系却有不同的认识。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戒严制度上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属成文法典,而后者为习惯法。由于英美国家的戒严法是习惯成规,所以其含义不定。霍资华斯在其《戒严法历史之研究》中探讨了戒严法的原始意义:“戒严法就是军中元帅与监军保安官所组法庭适用之法规”。美国学者阮钦从字面上分析了戒严法的本义:“Martial”一词的来源有二:第一,它是“Marshall”的音误,而“MartialLaw”即“MarshallLaw”,意思是军中元帅所适用的法规;第二,“Martial”即拉丁文中的“
4、Martialis”,而“Martialis”为“附属于战争”之意,故“MartialLaw”就是“战争法”。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MartialLaw”一词被翻译为“军事管制法”,它的含义是“指根据皇家特权令适用于暂时由英王军队占领的外国领土的法律。除被占领土的普通法院经同意继续存在和执行法律外,执法权由军事法庭或军事裁判庭根据占领军的军事当局所确立的规则行使”,“当一国处在战争状态,或存在叛乱,入侵及其他严重的社会动乱时,军事管制法可以作为例外在本国内部实施,以取代平时的政府和执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由军事
5、法庭和军事裁判庭行使。”《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戒严法“存在于战时或者其他危急情况时,它极具强制力,完全决定于驻在敌方交战区或本国叛乱区之军队司令官的意志,并且戒严法的实施将导致普通法律、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暂时失效”。英国宪法学者DalzellChalmers与CyrilAsquith详细归纳了“MartialLaw”的六种意义:指早期军中元帅所适用的法律;指于平时或战时,在国内或国外,管理军队的军法;指停止普通法律而使行政机关享有广泛军事裁量权的法律;指于内乱或外患之际,运用任何必要力量,以维持公共秩序的习惯法;指战时
6、军队司令官在占领敌区内,所施行的法律;指在敌境外的占领区内,军事指挥官所施行的法律。第一、二两种意义,属于军法的范围;第五、第六两点,是军政府的范畴;第四种含义是英国学者传统的意见;第三种意义的戒严法是大陆法系的“戒严法”。 英美法系戒严法的最大特色,就是其产生基于军事需要,没有成文法典。所以学者沃伦说:“戒严法基于严格的军事需要而产生,在本质上不是法律,其宣布并非依据宪法上之明文授权”,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定,所以戒严法就是军事司令官的意志,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戒严法是实际战争中,基于军事必要而产生的法则,由军事司令官来实施
7、,实际上就是司令官之意志,虽然专断,亦需服从”。英国的惠露吞公爵更加直接:“戒严法不过为军事司令官之意志而已,根本不是法律”。阮钦也说:“戒严法是必要之法则,为一种最后的手段,除了戒严机关之意志外,一无所有”。 大陆法系的戒严法是一部单一的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消极的停止平常法规的效力,积极的赋予军事机关掌管行政及司法事务的权限。所以戒严法是规定于外患或内乱之际,暂停常法,而将部分司法及行政权力委诸军事机关处理的法律。例如日本明治《戒严令》,其第一条即规定:“戒严令乃战时或事变之际,以兵力警戒全国或某一地方
8、之法律”。 虽然英美戒严法与欧陆戒严法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他们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伯克西姆对英美戒严法所下的定义:戒严法是当国家的民政官署,受军事机关节制时,所建立之规则,或用以抵抗外侮,或在普通法律失败时,用以保障政府适当之目的。可见英美与欧陆的戒严法在宣布的时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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