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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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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查汇报 房屋买卖合同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多,我们在审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
2、纠纷案件中遇到许多新型疑难争议问题,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我们对有关疑难和争议问题及相关讨论意见进行了调研和归纳,请大家共同参入讨论研究,也请上级法院明确和统一指导性处理原则或意见。 一、审判实践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及讨论意见 1、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利益进行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近几年的旧村拆迁改造过程中,部分村民(有一些改为居委会)不想要回迁房,而拆迁人又不同意给与货币补偿,因此,村民为了将拆迁回迁房屋尽快变现为资金,于是将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预先对外出售。具体交易模式如下:民房的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买卖(转让)协议,
3、约定:将其旧房拆迁后将来补偿(回迁安置)的楼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受让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按照当地(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参入挑选回迁安置房,根据挑选的回迁安置房屋的状况与出让方进行货币结算。签订转让合同后后,受让人给付了出让人一定数额的价款,出让人取得了回迁安置的新楼房后,又不同意转让了,遂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对该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发生争议,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双方间实质上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出让方将其与拆迁人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受
4、让人,此种情况下,应当通知拆迁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拆迁人同意转让的,则双方间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否则就是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双方间实质上是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转让,即出让方将其依据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给付相应价款。此种情况下,拆迁人一般不干涉出让方的转让行为,按照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与拆迁补偿安置。因此,转让双方当事人间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无需通知拆迁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转让双方通知拆迁人就可以了。 第三种意见,转让双方就是单纯的房屋转让合同,由于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的房屋
5、不确定,因此,双方间转让合同不成立。 审判实践中,赞成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的人较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诚信交易。但也有部分赞成第三种意见。此类纠纷比较普遍,上级法院应当就本地发生的类是纠纷统一处理意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对逾期办证行为免除违约责任的“出卖人的原因”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证,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处“出卖人的原因”的范围如何确定,能否认为:不是出卖人本身直接的原因,出卖人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存在水、电、煤气、暖
6、等配套施工部门逾期配套施工,或者是建筑施工单位逾期完工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验收监督部门逾期验收备案、拆迁户逾期搬迁影响房屋施工的原因,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出卖人都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实践中,一般从宽掌握。通常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卖方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和注意到了相关的因素,并已经为此尽到了合理范围和限度的努力,出卖人已经充分做到了应尽的本职义务,就可以考虑将有关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具体主要体现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行使的事项上,如果因该方面的原因,一般免除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诸如水、电、煤气、暖等配套施工,以及出卖人自己
7、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逾期搬迁,不应作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请上级法院对此能统一指导意见。 3、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多种税和费,多数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发生纠纷后,双方对“一切费用”的解释有争议。受让方认为,“一切费用”仅指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等各种费,不包括营业税等各种税,按照法律规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应当由转让
8、方交纳;转让方认为,按照交易习惯,“一切费用”统指各种税、费。 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理解为“一切费用”包含了各种税、费。其效力问题,虽然国家税法规定出让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的法定纳税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义务,但是房地产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该缴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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