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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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2、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16市住建管理部门(市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监督巡查等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市国土

3、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测绘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管理及基础数据(含地形图、影像图、三维模型及地名地址等)提供等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范围内路灯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除石油)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电力(除路灯)、通讯(除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文广新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给水、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公

4、安部门负责监控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督、环境保护、质监、保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及监督工作。16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一条提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敷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地

5、下综合管廊(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融资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佛山市城市管理考核体系,落实定期通报制度。第一章 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城市地下

6、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16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应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第一条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一致,管线工程的管位和容量应留有余地。(二)城市地下管线沿城市道路的平纵面布置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合并建设。(四)新建道路

7、配套管线应地下敷设,原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逐步改为地下敷设,鼓励220KV以上电力管线下地敷设。(五)城市地下管线敷设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告知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管线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签订《

8、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第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非管线类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应到国土规划部门16查询施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结果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管线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第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依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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