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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0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旨在围绕建设创新型安徽,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作用,提高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第三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2、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人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直接从事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按二级学科进行。选拔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为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第七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
3、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未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除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重大成果,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二)在人
4、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三)在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四)我省某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单位推荐,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九条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推荐材料分送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第四章
6、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积极发挥在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把握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主持或参与制定安徽省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各类专家和项目评审等工作,组织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优先申报科技活动项目,优先获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优先申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和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及安徽省“首席专家”等。第十三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
7、,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有计划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培训、考察活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单位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延退手续。第十五条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再次予以认定。第十六条省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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