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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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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强制执行中的程序公正王志根调研课题题目论强制执行中的程序公正课题摘要引发“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认为对民事强制执行中的程序公正缺乏深刻地认识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我们只有强化民事强制执行中的程序公正理念,并在此基础上使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设计更符合其应循的规律,才能为我们最大限度地解决这一问题开出真正行之有效的良方。本文我院课题组希望从程序公正这一诉讼的基本价值理念出发,来探索和论证本调研课题,并希望能对今后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一定借鉴。(全文共8400字)关键词强制执行程序公正执行权
2、障碍因素对策分析文章结构体例序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执法环境、执行机构、执行机制等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执行难”现象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职能的充分实现。当生效法律文书不能获得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迫落空时,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度。依靠国家强制力而运作的执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不可低估的抵抗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人民法院要做好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希望在改革,出路也在改革。”19由此,全国各级法院就改善执行环境
3、、健全执行机构、理顺执行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并已形成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但笔者我们认为如何使改革成果获得定型,从而具有在立法上普遍推广的价值,这就需要在理论上打通各种“关节”,为改革的丰碑奠定一个牢固、融洽的理论基石。一、、破题(理论准备)该章节主要论证课题中所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阐释释明既有利于夯实本课题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对实务界相应的分歧观点加以必要的梳理,提取并表明本课题组所主张的观点和立场,以此为后文的展开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同时也避免了行文中的逻辑混乱。(一)1关于
4、执行权的性质关于执行权的性质,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行政权,争论非常激烈。1、.司法权说。此种学说乃是我国民事诉讼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我国现有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专属行使,是司法文书得以实施的强制保障。所以执行权本质上应包含依附于审判权中,体现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1]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9页。1][1]2、.行政权说。此说认为执行与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权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
5、。这与民事审判权的特征没有任何相同之处。相反,执行权与行政权一样都属实现国家法律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2]孙小虹:《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的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第10版。2][2]3、.折衷说。[3]针对折衷说的观点,学者们又具体将其细分为司法权为主导的折衷说、行政权为主导的折衷说、并行说等,限于本文并非详细探讨执行权的性质,只需对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作简要分析,为下文建立必要的理论铺垫,故不赘述。3][3]19此说认为强制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部分属性,又具有行政权的部分属性,是一种混合型权力
6、。司法权主要体现在执行中通过裁判的形式处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争议,因为这些行为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强制执行中体现的部分职权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例如调查财产、送达法律文书等,体现了行政权的主动性、单方面性和非终局性。[4]高执办:《论执行局设置的理论基础》,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4][4]在此,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从客体上说,执行机关实施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执行实施行为,二是执行裁判行为。执行实施行为就是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单向性,因而与行政行为极为类似;
7、执行裁判行为是执行机关对执行程序参与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而或争执的事项做出决定或裁断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价值目标除了追求廉价和迅速,还包括公平与公正,因而与司法行为有些相像。[5]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8页。5][5]我们立足于执行权与司法权的本质内涵上的分解剖析,主张执行权在权力性质上既有司法权的属性,又有行政权的特征。我们提出这一主张旨在将执行权与体现纯司法权的审判权区分开来。(二)2关于程序公正的价值于程序公正的价值程序公正的价值序公正的价值公正的价值正的价值的价值
8、19价值值近年来随着对程序意义和价值问题研究不断深入,程序价值尤其是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根据现有理论界的通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价值。内在价值就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而外在价值是指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目的(实体性目标)。这主要是指实体公正,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具体到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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