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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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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嘉环发〔2015〕57号关于鼓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着力提升我市环境治理水平,提高治污效率,降低环境风险,助推环保产业发展,现就鼓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2、提出—6—“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中提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出台的《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中要求“建立完善过程严管的体制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二)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当前,各类排污企业的环保投入逐年增加,各类环保设施也在不断改善,但环境形势却依然严峻、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原因主要是排污企业的管理力量、运维能力和技术水平有限。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化环保公司的管理经验和治污技能,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提升环境治理水
3、平,推进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三)有利于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环保产业渗透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跨领域的产业,其产业活动与其他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为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实现从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向投资运营服务拓展与跨越,将大大提升环保产业的竞争力,推动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二、指导思想—6—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为指导,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环境治理新模式,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市环
4、境污染治理水平,为打造“水清岸绿天蓝、宜业宜居宜游、富饶和谐幸福”的江南水乡典范提供保障。三、工作目标2015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以委托治理和托管运营服务为主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重点选择嘉善县和桐乡市开展试点,年内取得初步试点成效,基本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2016年,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政策,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运行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环境治理新机制。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四
5、、主要任务(一)坚持理念先导和先行先试相结合,加快培育第三方治理试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以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和整体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污染治理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努力开创各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新局面。—6—(二)坚持行政推动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治理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污染防治组织协调和引导推动作用,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政策保障。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排污企业主动与环保公司“联姻”,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新模式。(三
6、)坚持权责明晰和责任共担相结合,加快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服务企业的角度指导排污企业和环保公司按照“权责明晰、责任共担、过程控制”的原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排污单位和环保公司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一要落实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环保公司开展污染治理,并对环保公司的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二要落实环保公司责任。环保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在委托治理期间,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约承担经济责任和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要
7、规范过程控制行为。排污单位和环保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四)坚持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6—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公众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参与能力,拓展和提升公众参与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环保设施运营、排放情况、监督性监测等信息定期公开。坚持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相结合,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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