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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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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拆迁)工作流程一、房屋征收(拆迁)前的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需征收(拆迁)房屋的项目,由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在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意见后,由市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二、组织实施1、调查摸底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业主单位作为征收(拆迁)主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2、估算征收补偿总费
2、用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业主单位按照调查摸底情况,参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文件或规定估算拆迁安置费用。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各拆迁主体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报市政府组织论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4、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业主单位在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前,应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三、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各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需载明征收补偿(拆迁)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四、征收(拆迁)决定后的工作1、做好宣传解释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业主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
3、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2、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文件的补偿标准,就搬迁过渡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征收主体单位交付被征收(拆迁)房屋。3、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各房屋征收(拆迁)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4、建立档案、公布补偿(安置)情况各房屋征收(拆迁)业主单位归集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5、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
4、房屋征收(拆迁)业主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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