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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6卷第1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6No.12005年2月JournalofYansh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Feb.2005董林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执行难”现已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羁绊,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司法界探讨的焦点问题。本文对“执行难”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解决“执行难”进行了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词]执行难;原因;对策[中文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009-2692(2005)01-0084-06[收稿日期]2004-07-10[作者简介]董林华(1962-),男,秦皇岛市人,海港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1,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一则表明党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视,二则表明“执行难”问题现在非常突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得到实际和充分的履行,已成为近年来强制执行尤其是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强制执行实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书或调解书的应有刚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呈软化趋势。”2,这种软化趋势使“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社会服务的宗旨都无法或难以落实”。3,“执行难”严重地妨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法院的形象。目前,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法律的不遵守、执行立法滞后及执行体制设置的不科学是几个主要原因。一、“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一)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不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产生“执行难”的社会原因法律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守法。法的遵守
4、是体现法律的本质,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贯彻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遵守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工作人员和部分公民,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儿戏,他们不但不认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相反,还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制造种种障碍,甚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百般刁难,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停滞或瘫痪状态。这就是“执行难”产生的社会原因。(二)执行立法滞后是产生“执行难”的法律原因出现上述“执行难”的社会原因,是我国执行法律不健全(指民事部分),对执行当事人法律约
5、束疲软。在执行工作的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空白现象。例如,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应当受到应有制裁即服劳役用其收入扣除自己的消费费用,将剩余劳动报酬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劳役法》。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执行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1期董林华“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85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
6、体问题所做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采取执行措施有一定的关联。[2](p18-19)因此,我国目前执行工作立法滞后的状况,是产生“执行难”的法律原因。(三)我国现行执行体制设置的不科学,是产生“执行难”的体制原因“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各种形式的审执分立。在前苏联,执行由隶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员负责,在英国,由法院所设司法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在德国及日本,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在法国,执行员是完全独立的执行机构,受债权人委托后独立执行职务,
7、与法院截然分开,独立于法院之外。”[3](p304)目前,我国的执行机构就是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有的法院成立了执行局,该体制设置的不科学,存在许多弊端,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是产生“执行难”的体制原因。现执行体制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双重领导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是设在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庭(或执行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法院一方接受上级人民法院业务上的指导及监督,另一方面更直接的是接受同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执行庭(局)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也随着人民法院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而实行着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
8、使得地方党委、人大甚至政府能够直接控制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使人民法院不能独立执行案件,甚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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