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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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保障范围、对象第一条 保障范围和对象(一)被征地农

2、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1.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3.财政已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名额,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全8县各被征地单位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本县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人均耕地面积,以该被征地单位基准耕地

3、面积除以该被征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前一年该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参保人员名额按“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测算。(三)参保手续办理程序在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并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集体提出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送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参保手续由乡镇或村委会经办人员统一到县社保部门办理(见附件1

4、)。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及保障方式第二条 保障资金来源,按照政府、被征地农民按比例共同出资方式解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或由县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筹集,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8第四条 采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设立基本生活保障档,缴费总额为88179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57316元,政府补助为30863元;个人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653元/月

5、。第五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在缴费时女已超过55周岁、男已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的下个月起开始领取其基本生活保障金。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调整,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时间和比例作适当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三章 个人专户和统筹专户第七条 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

6、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统筹专户由政府出资拨入。第八条 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时,先从个人专户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专户列支直至终身。保障对象去世时,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第九条 参保对象由于各种原因,到县外定居或户口外迁的,经本人申请可予退保,其个人专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保障关系。8 第四章相关政策衔接(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设立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简称转保档),政府出资额为15500元/人,政府出资部分用于原参保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7、险的折算年限。原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的按比例政府补助,调整为15500元的政府出资定额补助。政府出资定额补助今后将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个人缴费及享受待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二)政府补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老人”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30%补助至满15年为止。(“老人”是指在2017年6月30日前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享受30%政府补助,但补助未满15年的人员)“新人”可享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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