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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整治办[2009]29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食品整治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
2、求如下: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联系人:李业鹏联系电话:010-877
3、76913传真:010-67711813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3.抽检检验方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代章)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一、职责分工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
4、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本系统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培训和质量控制。二、重点食品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调味品。三、抽检要求(一)重点抽检项目。重点抽检项目为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二)样品采集的要求。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
5、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2、如在销售领域采集则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4、样品采集地点应考虑“添加剂”可能用在的重点环节,即该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出现的各个监管环节如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等。5、样品的代表性还表现在样品来源于大、中、小企业。因此在不同监管领域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如大中小农场;大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大中小餐饮业等),每个层次至少采集10个样品,少于10个样品的,全部采集。(三)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
6、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四、检验方法检验项目按附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附件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为加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工作,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开展国家专项抽检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职责分工(一)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二)各有关部门对国家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三)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抽检工作组织协调及结果上报。(四)具体承担抽检
7、任务的单位见附表1。二.样品采集要求1.样品采集地点见附表1。2.样品采集的要求。(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覆盖省市县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中甲醛检验不复检,可
8、以不留样。(5)样品保存:原料奶散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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