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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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的起草说明为了推动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市政府制定出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2012年4月,文化部颁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范围、宗旨、原则和实施方法、途径、模式。2014年

2、10月,《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将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鼓励有关单位与个人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制定推动生产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重要内容。9生产性保护主要涉及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中药炮制技艺,而这3类项目在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比例接近半数,在苏州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比例接近2/3。因此开展生产性保护,对于保护传承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与现代生产生活紧密结合,焕发应有的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多年的保护传承实践中,苏州市的众多相关非物

3、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探索出一定的保护方法和模式,具备了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基础。二、法律依据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等。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依据;生产性保护定义与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与实施主体;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益及职责;相关法律责任等。具体说明如下:(一)、法律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有关的法律依据与本办法起草的

4、目的。(二)生产性保护定义、适用范围与办法的鼓励对象:办法第二条,对生产性保护进行定义。首先明确其为一种保护方式,“9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办法第三条,明确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即涉及项目的种类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第四条,明确生产性保护的鼓励对象为一切参与涉及项目的保护保护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及各类社会力量。并对生产单位、保护单位进行定义说明。法律依据:《文化部关于加

5、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生产性保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四、“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中的“(二)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

6、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9而在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也证明生产性保护必须建立一个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同时要发挥好保护单位、生产单位的主体作用。(三)、管理与实施主体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代表性项目的管理部门为市文广新局,市非遗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工作。发改、工信、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人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7、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四、“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中的(一)坚持政府引导。”明确“坚持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价值引导、政策引导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知识和成果宣传,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环境、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9(六)促进举措:办法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生产性保护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资金的扶持与奖励,来引导相关力量开展有利于生产性保护的各项工作。办法第

8、七条明确:“市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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