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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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建议提要: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过程中存在院、庭长任审判长偏少、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少、合议庭合议案件“形合实独”、合议庭组成人员固定化、外界因素干扰等问题。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的规定;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非固定化;强化合议庭职能和考核、完善运行规则;落实院庭长审理案件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由审判人员或由

2、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审判方式。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尤其是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合议制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有效的发挥。以我院为例,目前共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较固定的合议庭12个,2011年度以合议庭形式审结的案件1000余件,约占诉讼案件的1/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结案的占诉讼案件的2/3。合议制在保障比较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合议制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3、。一、合议制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大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审理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均实行合议制。这说明实行合议制的目的是审理比较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以集中合议庭人员的智慧、集思广益,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判;同时也是为了案件审理中相互监督,避免司法的专横和腐败的发生。但是,当前工作实践中合议制的实际运行与设置合议制的目的要求存在很大偏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院长、副院长、庭长任审判长的偏少。一般来说,院长、副院长、庭长都是从法官中选拔出来的,政治、业务素质优于一般法官,诉讼法规定,院长、副

4、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目的是发挥院、庭长的政治、业务优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1但现实中,院、庭长或许忙于行政事务,任审判长的数量不多,亲自办理的案件就更少。2011年度我院院长、副院长任审判长案件15件,庭长办理案件300余件,没能够有效地发挥好庭审示范作用和及时掌握审判工作真实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法院的院、庭长如何从过去的行政化管理向审判管理角色转变,如何克服“官本位”,通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实现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还有待不断探索和总结。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较少。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陪审制度因此而成为我国的宪法制度。五十年代,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在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中经常被采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后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萎缩。我国的一九八二年宪法没

6、有规定人民陪审制度。一九八三年修改的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了原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只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合议庭……”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一种由法院选择适用的审理形式。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后,近年来,陪审制度才逐步走上正轨。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2005年5月1日以来已选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55681人,2人民陪审员的人数离“决定”规定的占法官1/2以上的比例还有差距。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1万件,全国法院三年审结一审案件总数为2625.2万件,人民陪审

7、员参审比例很少。3目前我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35人,2011年参审案件366件,只占普通程序诉讼案件结案总数3127件的11%。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少的主要原因:1、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公务员担任,不能保证开庭时到庭;2、是否适用人民陪审,由法院决定,法官为了方便,一般不适用陪审;3、陪审员的差旅补助难解决;4、陪审员缺乏参审积极性,因为他们的意见常不被重视、采纳。陪审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司法民主,不利于人民对法院和法官有效监督,有碍司法公正。3、合议庭“形合实独”是最主要问题。一个案件从立案以后总有一位法官是案件的具体承承人,由他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主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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