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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赣州预备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赣州预备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二十三号第一条为做好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装备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以下简称装备物资)征用,是指预备役部队对战时快速动员所需的装备物资(如通用车辆、渡河器材、工程设备、修理设备、军需粮秣、医药器材、油料、营房设施等),向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装备物资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性
2、使用和征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逃避征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装备物资征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7预备役部队平时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国防动员委员会或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装备物资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物资档案;并应当按编制标准和战时快速动员需要,拟制好装备物资征用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由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进入战时快速动员阶段
3、,应当根据上级战时快速动员命令,及时调整和补充征用计划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五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将计划转报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共同批准后,及时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第六条在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统一组织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应当将列入征用的装备物资品种、数量落实到所属具体单位和个人,明确质量标准、集中时限和送达地点。有征用任务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将已征用的装备物资按时送达到指定地点,认真核查征用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并详细登记,统一编号
4、,做好交接准备。第七条预备役部队根据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共同批准的装备物资征用计划,会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已征用的装备物资进行核定、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车辆征用:(一)车辆征用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团机关、汽车连车辆由市交通局负责征用,其他各营、司直属队车辆征用由驻地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7(二)列入征用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填写车辆档案一式三份(团、营、交通局各一份)。(三)列入征用车辆应当配套齐全,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需报废、
5、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县(市、区)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车辆的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四)车辆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车辆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车辆标志。(五)车辆在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车辆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和其他收取的附加费。第九条渡河器材征用:(一)渡河器材征用(主要指民船、舟艇和水上救生器材)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列入征用的渡河器材必须建立
6、档案,填写渡河器材档案,一式三份(团、营、交通局各一份)。(三)列入征用渡河器材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县(市、区)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渡河器材相关资料同时上报。7(四)渡河器材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标志。(五)渡河器材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征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水上航道管理费和其它收取的附加费。第十条工程
7、设备征用:(一)工程设备征用由工兵连组建地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列入征用的工程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填写工程设备档案,一式三份(团、连、交通局各一份)。(三)列入征用工程设备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组建地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工程设备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四)工程设备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服从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标志。(五)工程设备被征用期间,凭军分区制发的征
8、用通知书和预备役部队征用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过路费、停放费和其他收取的附加费。第十一条修理设备征用:(一)修理设备征用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7(二)列入征用的修理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填写修理设备档案,一式三份(团、所、交通局各一份)。(三)列入征用修理设备应当品种数量齐全,型号统一、技术性能良好。需报废、更新、转卖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组建地交通局报告,并将更新的修理设备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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