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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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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教制度的废除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被赋予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曾经躲在黑暗的犄角里,一再的侵犯中国公民的权利。虽然这一制度,曾经在特定的时期发挥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显得格格不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的替代性制度以及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去何从的问题迎面而来,本文就是笔者就这些问题的拙见。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替代性制度 劳动教养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曾
2、经在维护政治和平和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写入,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确定,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笔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一、劳动教养废除的必要性 (一)废除劳动教养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体现 劳教制度在某些方面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个有着明显缺陷的制度,它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都有着冲突。 起初
3、劳动教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色彩,是伴随中国特殊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随着1957年8月1日《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对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管理机构、性质、处罚内容、适用对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立法机关正式批准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可以实施的法律制度。此时,劳动教养步入制度化、法律化时期。 根据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与宪法一致,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1日以上15日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那么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4年的劳动教
4、养,更应该由法律作出规定。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关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1] 实践证明,劳动教养法律中对适用对象进行随意解释增减,没有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明确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与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冲突。 劳动教养制度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明显成为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文化文明的障碍,成为阻挡社会和谐的黑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具体行为表现,虽然不能使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获
5、得全部的保障,但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期待着在此次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能够建立相关的替代性制度。 (二)废除劳动教养是对我国刑法原则的落实 劳动教养的条件和对象缺乏法律要求的明确性与可预测性,劳动教养适用概念和对象都十分模糊。 因概念模糊被称为“口袋罪”的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一直广受舆论非议,97年修订刑法已取消该罪名。然而,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同样是概念模糊,这种含义不明确的现象造成了实践中劳动教养适用对象
6、十分混论并且过于广泛的后果,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犯因情节轻微尚够不上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二年。劳教执行方式的异化,使得从犯的实际处罚比主犯还要重,这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有损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在现实案例中,一个被定罪但免除了刑罚的罪犯与一个犯有同样罪行被劳动教养的人,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犯罪的人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劳动教养的人却完全有可能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年甚至4年。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损害了最起码的分配正义、形式正义理念,违背了
7、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废除劳动教养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劳动教养性质含混,操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2]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产生于建国之初的劳动教养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制约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废除劳教制度就彻底杜绝了劳教决定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再也不能以滥用劳教作为“维稳”的工具;某些公安机关再也不能随意使用劳教作为控制上访的工具;某些权贵再也不能
8、滥用劳教忽视底层人民的权益。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公权力的限制、司法独立、公平与正义、正当程序、自由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而废除劳动教养是对上述法治理念与价值的遵守和支持,是众望所归。 劳动教养出现的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遵守依法治国理念,遵守保障人权原则,遵守国际人权公约的体现,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废除劳动教养之后的替代性法律制度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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