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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内容、格式、及渠道2第三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3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4第六章一般规定4第七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6第八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6第九章附则8附表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9附表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10附表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13附表4重大事项临时报告19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管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五
3、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内容、格式、及渠道第六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的频度以信息披露报告或基金定期报告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七条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9/19结束之日起5
4、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第十一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第十三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须登入后查询。第三章信息披露
5、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五条公司的产品部将作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部门。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投资总监、产品部、财务部、市场部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9/19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应急预案见公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第十九条公司全体人员
6、应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公司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相关人员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培训、公司内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关职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主动移交中
7、国证监会处理。第六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9/19(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8、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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