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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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种】增值税【有效性】全文有效【发文日期】2013-06-0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

2、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二、备案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附件1),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地税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不需重新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三、除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提供申请资料(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审批。四、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不需要备案。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五、“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六、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的增

3、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七、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6月3日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

4、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下称营改增)试点,为保证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目的  一是告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条件。二是告知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三是告知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的有关时限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将增值税过渡优惠按照政策类型分为两类,即:备案类和审批类。将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按照获取税收优惠资格的途径分为两类,即:可直接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和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的试点纳税人。  (一)备案类

5、  1.可直接享受增值税过渡优惠的试点纳税人。该类纳税人分为两种,一是地税部门能够提供减免税信息数据的试点纳税人,该减免税信息涉及的应税服务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过渡税收优惠规定的,不需试点纳税人报送资料和确认,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二是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中没有减免税信息的试点纳税人,能够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2.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的试点纳税人。该类试点纳税人属于上述第1条之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过渡税收优惠规

6、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可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二)审批类  增值税即征即退过渡优惠项目包括: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申请上述优惠项目,需按公告要求报送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有关流程审批,批准后,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过渡优惠。  三、其他事项  (一)拟自8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于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优惠项目的备案或审批。  (二)“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三)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提供应税

7、服务免征增值税,因上述个人属于不需要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公告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过渡优惠办理指南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为帮助试点纳税人准确、快捷的办理过渡优惠项目,特制定本指南。  一、过渡优惠的主要形式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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