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

ID:1388914

大小:52.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7-11-11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_第1页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_第2页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_第3页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_第4页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广东省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省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四条〔登记效力〕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

2、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登记17第五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第六条〔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执行。第七条〔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第八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17(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三)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

4、)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四)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第十条〔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住所登记〕申请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

5、偿使用证明。17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对住所的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

6、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第十三条〔住所审批〕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大类或者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第十五条〔经营范围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经营范

7、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第十六条〔网上登记〕登记机关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17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年度报告制度另有规定

8、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年报责任〕市场主体对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九条〔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载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