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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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

2、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 配车标准  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

3、、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车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级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长级干部,其专车可继续保留,其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第六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但每人只限1辆且排气量必须在2

4、.5升(不含2.5升)以下。原没有配相对固定用车的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干部,今后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不准因工作调动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不准连续使用同一车辆或变相固定用车。  第七条 省直局以上单位,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6辆。  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

5、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市(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且单位行政业务用车又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4至7人配备1辆。  第八条 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

6、政业务车1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第九条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过去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

7、高级经济师和相当这一职称者;以及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含六级)的上述人员,每8人配高知用车1辆。4人以上不足8人的单位,视实际情况亦可配车1辆。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了车的,不再另外配车。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

8、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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