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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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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竞技体育亟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摘要】本文立足于体育法学,以全新视角研究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探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发展方向,进一步分析竞技体育需要体育仲裁制度的规范,离开规范的法律制度,竞技体育难以得到健康的发展,一部好的体育仲裁制度会促进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体育法制法律制度 一、前言 竞技体育的影响。竞技体育作为二十一世纪最富于国际性的社会现象,无论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是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竞赛作为竞技体育核心部分,不再是一种游戏和娱乐,它以竞赛规则为指导、通过直接对抗和激烈竞争来达到追求功利的目的。
2、由于人们对这种目的的认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或一个团体以至一个国家,不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均加大对体育经济的投入,也把竞技体育成绩的好坏和国民体质作为综合国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竞技体育的公开性,媒体的关注使体育赛事的吸引力达到极高程度,一些大型运动会的影响显然远远超过体育界,对他们产生的纠纷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赛场内外的行为通过媒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覆盖范围传播,因此,体育纠纷具有高度的社会显著性。如果体育纠纷不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将会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体育形象。 竞技体育比赛充满激烈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它在给人民带来观赏、娱乐、刺
3、激、荣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运动员的肖像权随意受侵害;运动员因比赛或训练受伤致残;裁判员的误判导致运动员(队)的民事法律权利受到侵害等。这些事例中的运动员(队)的民事权利应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很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我国竞技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我国的竞技体育成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连续几届奥运会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可以说,我国已经成为竞技大国。但是,衡量一个国家的体育水平,并不仅仅是以竞技体育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全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并且国家体育总局在多个场合一再声称:“我国还不是体育强国,只
4、是竞技体育大国。”这是对于我国现阶段体育现状的一个清醒的认识。所谓体育强国包括体育法制环境、文化因素、竞技体育成绩和国民的体育意识及对体育的认识等等。 目前,我国从竞技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主要缺乏的是体育法制,我国现在正处在“体育法制”的瓶颈时期。建国以后,又因为长期单纯追求竞技体育成绩,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体育文化和体育法制的发展呈现出明显滞后性。体育法制的落后将成为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 世界性的体育赛事除了显示一个国家的竞技体育水平以外,恐怕是最直接向世界展示本国、本民族精神的一个“窗口”5。一个体育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就好像没有打好基础的大厦,根基不牢,随时都可能倒塌。
5、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所以,作为外部救济手段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建立,致使竞技体育在发生纠纷时得不到制度的保障。 竞技体育纠纷日益增多,需要一个解决此类纠纷的制度。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使各类体育比赛越来越激烈,由于运动成绩本身可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因此,在追求优异运动成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冲突和纷争。有些竞技体育运动的参加者在各
6、种利益的引诱下,不择手段,公然违反体育竞赛的规则、规程和法规,如使用兴奋剂、隐瞒真实身份、假球黑哨等,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主要解决此类纠纷的适当方式。再从体育权利救济的客观需要方面看,大量出现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体育纠纷,需要逐渐减少各种行政裁决并在体育仲裁内部解决之外开辟更多的救济渠道,体育仲裁是一种最具可行性的最佳选择。 竞技体育要得到良性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行业之外的司法保障,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般性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体育纠纷作为一般性社会纠纷的一种,当它依靠体育行业自治不能有效解决时,就必须要求司
7、法的介入对体育纠纷的权利进行救济。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育法制建设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体育队伍的法制意识、体育立法、体育执法和执法检查、执法队伍建设等,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体育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未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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