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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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

2、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责权利依照《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予以明确,并由母基金公司自行管理的引导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公司与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或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我市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各类型企业的基金总称。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和本办法实施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母基金公司管理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市工信委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进

3、度,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市工信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基金、母基金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应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

4、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母基金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第八条母基金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母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施市场化运作。市工信委指导母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性目标实现,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母基金公司每年根据项目操作实际情况,及时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1)母基金公司与基金发起人旗下具有

5、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作为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方式;(2)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九条子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子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子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子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第十条子基金的投资要求如下:(一)子基金应在广州市注册

6、;(二)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对于由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牵头设立的产业链并购重组子基金可适当放宽投资范围,但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金额比例不应低于60%,且对非广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必须达到第一大股东;(三)子基金应全部投资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领域,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四)子基金成立3年内累计股权投资总

7、额应不低于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100%。第十一条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三)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四)投资于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

8、务。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含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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