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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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现公布《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市长:董永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地名委员会是地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方面的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地名委的领导下承办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地名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地名工作规划;  (三)承办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核、登记、报批;负责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四)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和更新;  (六)负责收集、整理地名资料,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服务;  (七)负责编辑出版地名书刊、图集和对公开出版的地图、书刊及其它出版物中的地名审查;审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  (八)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地名学的理论研究,推广地名科研成果,培训地名工

3、作人员;7  (九)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房管、交通、水利、旅游、档案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安阳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经标准化处理的规范化地名一般不得更改;必须命名或更改的地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或命名地名。  第五条 地名管理范围: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行政村、自然村、农林牧渔点以及

4、城市路、街、巷、胡同、片村及院、居民住宅区(含楼、门牌号码)等名称;  (三)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实验区、矿山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四)台、站、场和铁路、公路、车站、机场、桥梁、水库(塘)、坝、闸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五)公园、园林、风景区、游览地、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六)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广场、绿地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名称;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口、峰、洞、谷、岭)、丘陵、河、湖、溪、沟、泉、沙洲、滩涂等名称。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规划要与

5、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新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地名命名规划,否则,不能作为法定地名。  第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7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二)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含义文明、健康,符合城乡建设和时代要求,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命名地名;  (三)全市内的县(市)区名称,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道路、街巷、胡

6、同、居民区(点、院)、社区居委会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五)除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外,一般不得以人名(包括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地名;不准以外国的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名称等;  (六)地名所用汉字以国家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应避免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和同音字。地名的外文译写和罗马字母拼写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于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带有不健康内容的以及其他违背国

7、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同音重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本市与周边市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辖市地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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