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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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0-16【正  文】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1条    教育部为实施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之实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新生入学时,应按其所属院系,分为若干组,每组人数以二十人至四十人为原则,每组设导师一人;专科学校应按其所属科别,每班设导师一人,均由校院长聘请讲师以上之专任教师担任之。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得聘请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之合格助教担任导师。外籍学生另行分组,每组以十人为原则

2、,必要时得由训导处组织委员会办理之。    第4条    大学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为各该院系主任导师,专科学校以科主任为主任导师,分别负责协同各该院系科之导师,实施指导工作。各系(科)助教,应协助本系(科)导师办理有关导师制之实施事项。    第5条    专科以上学校于每学年度开始后两个月,应将各组(班)导师、主任导师之姓名、职别、所授课程、任课时数及指导学生人数等项,分别造册(格式附后)报教育部备查。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八)    12062页)    第6条    各校训导处,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依据各校训育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本

3、学年度训导计划,详细规定导师每周应行指导学生之事项,连同有关学生之身心状况,学行成绩等资料,分送各导师。    各组(班)导师应于每学期结束时,将指导学生之实际进度,连同有关个案考核资料向训导处报告,训导处并应汇总列表向校(院)长报告之。    第7条    各校应召开训导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工作实施情形,并研究有关训导之共同问题。    前项会议,由校(院)长召集,校(院)长不能出席时,由训导长或训导主任召集。    第8条    各校导师对于学生之性向、兴趣、特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了解,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健康,依据各校训导计划,施以适当之

4、指导,使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人格。    第9条    各校导师指导学生每周至少应有两小时为固定时间,由训导处商同教务处,妥为安排适当时间,列入课程表公告实施。    各校导师除个别指导学生外,应分别利用课余或例假时间集合本组(班)    学生,举行座谈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是项团体生活之指导,每学期应至少举行二次,院系(科)主任导师对本院系(科)组(班)之团体生活指导,应轮流参加。    第10条    各校导师对于第八条规定事项之实施情形,均应扼要记戴,并应随时指导学生改进其缺点,同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5、如平时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性或其他特殊事项,应随时通知家长注意。    第11条    各校导师于学生遇有特殊事件时,可商请各院系(科)主任导师协同设法处理,必要时得提请训育委员会讨论,并由训导处协助处理之。    第12条    各校主任导师及讲师以上教师兼任导师者,每月发给导师指导活动费,按每周二小时计算,比照钟点费标准发给。如助教担任导师者,比照讲师发给。    第13条    各校院之研究所及夜间部,得视实际需要及经费情形设置导师。    第14条    各校每班设导师一人,由训导处就专任教师中提报校长聘兼之。同一年级在三班以上者,得设级导师一人,由同一年级导师互选,报

6、请校长聘兼之。各校专任教师,均有担任导师之义务。    第15条    导师以指导各班学生至毕业时为原则,尽可能不予更动。    第16条    各校训导处应于每学期开学,由训导处依照训导计划,详细规定导师每周指导学生所应进行之事项,连同有关学生之身心状况等资料,分送各班导师。    各校训导处应将各班导师指导学生之进度及情形,每二个列表向校长报告之。    第17条    各班导师对于学生性向、兴趣、特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了解,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身心摄卫及其所具潜力,均应体察个性及个别差异,根据教学及训导等计划,施以适当之指导,使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

7、人格。    第18条    训导方式,除个别指导外,各班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班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等,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    第19条    各班导师根据生活综合纪录卡之记戴,应针对学生缺点,督导改进,除每学期汇送训导处外,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如平时发现学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项,应即时通知家长。    第20条    级导师之任务如左:    一处理本级各班间所发生之事项。    二处理本级所发生有关训育之共同问题。    三协助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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