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872946
大小:4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4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社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03]1379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03]55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社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
2、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3-09-30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9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补充意见明确如下:一、请符合文件规定的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
3、制品的单位于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月31日尽快到北京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二、出版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单位在办理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核程序时,比照财驻京监[2003]73号文件的规定操作执行。科技音像制品单位在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携带由新闻出版局开具的资格认证函,并附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此外,退税单位的资格认定材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为2002年度。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和进口影视作品的认
4、定程序另行通知。联系方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刘若昕联系电话:84253629北京市财政局:赵巍、姚俊联系电话:68416402、88549502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李薇、王晓明联系电话:68476226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经国务院批准,
5、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
6、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瞀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
7、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①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②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
8、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