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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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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7]1473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7]46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法律级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就业再就业征收管理:纳税申报法律救济: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
2、所得税公布日期:2017-07-18结束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473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3、下:一、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9600元。二、我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2
4、017年7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5、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6、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7、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8、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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