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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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实务问题一、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实例  例题一:大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处北京,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生产加工和批量销售。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大地集团先后在长沙、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等城市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中,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时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深圳分公司2009年适用20%的所得税过渡税率。上述分公司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并采取分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已知大地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汇总后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万元

2、,除深圳分公司适用20%的所得税率外,总公司和其他各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占分公司合计数的比重,长沙分公司分别为29.27%、27.21%和25.53%;南京分公司分别为23.21%、22.17%和21.12%;武汉分公司分别为9.27%、13.20%和13.76%;青岛分公司分别为6.85%、11.80%和12.29%;深圳分公司分别为31.40%、25.62%和27.30%。大地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第一步,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大

3、地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的所得,北京总公司应按照2008年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求得长沙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9.27%×0.35+27.21%×0.35+25.53%×0.3=27.43%。同理可以求得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2.22%、11.99%、10.21%和28.1

4、5%。  第二步,计算大地集团的应纳税总额。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比例,计算分摊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大地集团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50%由总公司分摊,即北京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6000×50%=80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所得额16000×50%=8000(万元)。在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中,长沙分公司分摊8000×27.43%=2

5、194.4(万元),南京分公司分摊8000×22.22%=1777.6(万元),武汉分公司分摊8000×11.99%=959.2(万元),青岛分公司分摊8000×10.21%=816.8(万元),深圳分公司分摊8000×28.15%=2252(万元)。则大地集团应纳税总额=(8000+2194.4+1777.6+959.2+816.8)×25%+2252×20%=3887.4(万元)。  第三步,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预缴的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6、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具体而言,大地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的应纳税总额3887.4万元中,北京总公司应分摊3887.4×50%=1943.7(万元),各分公司分摊3887.4×50%=1943.7(万元)。在各分公司分摊的1943.7万元中,长沙分公司应分摊1943.7×27.43%=533.16(万元),

7、同理可以求出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应分摊431.89万元、233.05万元、198.45万元和547.15万元。该集团第三季度预缴税款的合计数=1943.7+533.16+431.89+233.05+198.45+547.15=3887.4(万元)。  第四步,汇总清算。在2009年度终了后,大地集团北京总公司应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款时,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时,采取的是各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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