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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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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反垄函〔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
2、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10-(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四)
3、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审查对象以我局名义制定印发或我局代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
4、出台。四、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10-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
5、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
6、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10-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
7、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五、审查程序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一)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送政策法规科复核,局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相关程序制定出台。(二)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送政策法规科复核,局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相关程序制定出台。(三)
8、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业务主办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政策法规科组织-10-局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相关程序制定出台。(四)有序清理存量。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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