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

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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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

2、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

3、非企业单位。第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

4、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第五条 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民办社工机构,可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范围帮助其联系或落实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在明确了业务主管

5、(指导)单位后,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六条 市、区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和政府资助等方式,用于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其使用范围为:(一)支持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的启动资金;(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三)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实验实习基地、研究中心、评估机构、社会工作网站、社会工作宣传刊物等方面建设的补贴费用;(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工机构以及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6、有关项目和服务补贴费用以及奖励经费。资金比例、资助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经评估为优秀的,可以向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奖励经费。奖励标准为:公益服务类民办社工机构每个5万元,其它民办社工机构每个2万元。第八条 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与岗位的探索,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第九条 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各有关单位以及民办社工机构所在区、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

7、持。第十条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向民办社工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向民办社工机构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一条 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人员的业务指导。由政府出资对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和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制度,指导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信息库。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发动慈善公益组织

8、等社会公益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推进民办社工机构与港澳台社工界加强沟通交流,引进先进理念。第五章  监督自律第十四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当接受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检查评估。经评估达到3A及以上的民办社工机构,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资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当设立督导岗位,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人员获得督导和咨询服务。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督导为民办社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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