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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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于2005年10月15日22时15分驾驶川Q64641二轮摩托车从某县来复镇往宜宾方向行使,当车行至206省道287+500米处时,将行人钟某某撞到在地,被告人袁某某将钟送医院抢救,钟某某于同月18日死亡。法医鉴定,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袁某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钟某某生于1948年7月28日,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有成年子女五人(含钟某某)。袁某某事后支付医疗费3382.28元和丧葬费6700元。当事人双方认可本案损失金额为61958元(不含已

2、支付的医疗费)。川Q64641摩托车车主为被告人袁某某之兄袁某国,袁某国于2005年1月24日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24日零时起自2006年1月24日24时止。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理由是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理由是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在当前应参照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处置。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不但包含侵权法律关系,还应当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雇佣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等等,由于保险公司与肇事机动车车主之间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的第三者,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

4、标的的保险。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除法定的保险人免责事实出现,保险人均应给付第三者保险金(不是支付给被保险人)。如出现不是法定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事项,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解析]:  一、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第三者险)的法律属性及如何处置?  1、第三者险不是纯粹的商业性保险。商业性保险合同和强制性保险合同的最主要区别为订立的基础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商业性法律基本特征之一是保险自愿,即是否投保、投何种保险、是否给予承保,均是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哪个环节,均没有外来的强制性因素。一旦某个环节不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下的产物,也就不能成

5、为纯粹的商业保险。第三者险尽管是以商业性保险的面目出现,但在实施中却被打上了强制保险的烙印。比如,如果机动车车主不购买该项保险,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年检不能通过等等。致使机动车车主不得不到保险公司进行购买,没有选择的余地。保险公司无须采用商业性推销措施便得到营业收入,这充分说明现行第三者险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  2、第三者险在实践中具有强制保险的法律属性,是强制保险的替代物。按照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

6、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和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因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而退出,仍然起着替代作用。  3、强制订立机动车车主必须投第三者险,使保险公司获得额外利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远远小于其应得的赔偿,保险公司如何获利呢?道理在于赔付率上,毕竟出现保险事故的不是大多数,在赔付一定的情况下

7、,入保人员越多,保费越多,其赔付率越小,保险公司的利益越高。为了开拓市场,增加投保人,在商业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相应的营销手段,或进行广告和人员投入,或降低保费缴纳标准。但在强制保险中,保险费标准固定,车主必须投保,保险公司自然获得稳定的保险费来源。如果无视于强制机动车车主订立第三者险而把它作为商业性保险对待,将造成投保的时候是强制的,赔偿的时候是商业的,保险公司获得了不当利益,有违公平法则。  4、民事理念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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