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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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国税(一)增值税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

2、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

3、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a再生水b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c翻新轮胎d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6)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c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

4、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d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e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a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b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c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d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5、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e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f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8)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0)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

6、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11)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1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

7、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企业从事农、林、牧、远洋渔业等产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

8、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企业从事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第3、第4条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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