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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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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27【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 第1条 基于全民国防理念,因应防卫固守、有效吓阻之战略方针需求,集中全国人力、物力,建立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以下简称动员准备)体系,以达平时广储战力于民间,国防与民生相结合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动员准备任务如下: 一平时结合施政作为,完成人力、物力及战力综合准备,以积储战时总体战力,并支援地方紧急状况应变。 二战时统合运用民间力量,支援军事作战,并维持公务机关紧急应变及国民基本生活之需求。
2、 第3条 动员准备应由中央各相关机关及各级地方政府,纳入年度施政计划推动实施。 各机关推动实施动员准备业务所需经费,依其分工职掌及实际需要,循预算程序办理。 第4条 动员准备区分为军事动员及全民动员,其范围及执行机关如下: 一军事动员:包括军队动员及军需工业动员,由国防部执行。 二全民动员:包括精神、人力、物资、经济、财力、交通、卫生动员,由中央各相关机关及各级地方政府执行。 第5条 实施动员准备所获之资料,应作为动员准备业务之依据,并支援地方紧急状况应变,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实施动员准备及演训事项,涉及
3、人民权利与义务时,应以契约方式办理,所需经费由申请使用机关在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第6条 动员准备计划指导体系区分为纲领、方案、分类计划,其主管机关如附表一,作业程序另定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 5766-15页) 第7条 国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设中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以下简称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动员准备业务基本方针之决议。 二动员准备纲领、方案、法令之审议。 三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 四台闽地区防卫作战综合战力之协调、指导。 五行政院
4、交办事项之审议。 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审议之动员准备纲领、法令须经行政院核定后施行。 动员准备业务指导体系如附表二。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5766-16页) 第8条 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由国防部部长及副部长担任,其编组如附表三。 (备注:附表三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5766-17页) 第9条 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得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决议事项之综合协调与执行。
5、 二动员准备方案之策订及分类计划之审议。 三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 四行政院交办动员准备事项及法令之审议。 前项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应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召集人由副首长兼任,委员由各该方案主管机关视需要聘兼之,另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均由现职人员兼任。 第10条 各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主管机关之任务如下: 一依据动员准备纲领、方案,策订各该分类计划并协调推动。 二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 三行政院交办动员准备事项之执行。 前项业务由各该分类计划主管机关指定单位及人员兼办之。 第11条
6、 省(市)、县(市)政府应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 一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决议事项之执行。 二依中央各机关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策颁之动员准备方案、分类计划,策订该机关之执行计划。 三中央各机关颁布之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中,有关调查、编组、宣传、演训、积储等事项之配合与执行。 四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 五战力综合协调业务之配合与执行。 前项会报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长兼任,委员由各该首长视需要聘兼之,另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均由现职人员担任。 县(市)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应受省动员准备业务会报之指导,每
7、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如遇紧急灾害事故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12条 国防部得依台闽地区防卫作战构想,在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指导下,设台闽地区全民防卫动员战力综合协调组织,整合作战地区总力,建立全民防卫作战力量,并协力地方处理灾害防救等事宜,其实施规定另定之。 军、师、团管区司令部对人力、物资、经济、交通、卫生动员准备之调查、编管、演训、验(签)证等,负协调及配合执行之责。 第13条 精神动员准备,旨在培养无形战力,凝聚全民生命共同体及全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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