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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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摘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人和性和封闭性,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时会因个别股东而产生矛盾,若得不到解决,整个公司就可能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解散、破产等。通过解散公司解决僵局的代价过于庞大,构建股东除名制度才是更有益于公司、社会发展的途径。我国法律支持将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除名,但对于将其他一般股东除名持否定态度。公司法通过大量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中小股东而不允许任意将股东除名。然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并不一定通过限制除名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尊重和发扬私法自治,将建立完整股东除名制度的权利还于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法律应当倡导的价值。此外,由于股东除名权涉

2、及股东重大利益,规定股东除名必须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使之依合法的程序严格执行。  关键词:股东除名;公司自治;机制建立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人和性和封闭性,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时会因为个别股东而产生矛盾,这个问题在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尤为突出。如果得不到解决,整个公司就有可能因某个股东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解散、破产等。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规定看似可以解决公司的僵局,把股东们从公司僵局中解脱出来,但同时它也将导致公司法人的终止和

3、运营价值的损失。保护10%股权人的利益,伤害90%股权人的权益,解散公司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解散公司也许让他们拿回了自己的资本、不会承担任何损失,但是对于大股东而言,他们损失的是自己倾心投入的事业和辛苦经营的心血,这种解决途径的代价过于庞大,成本过于昂贵。解散公司对大股东、公司、社会无疑都是巨大的损失,它大大增加了公司营运成本、降低了整个社会进行财富积累的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们是否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而将该股东除名呢?通过强制少数股权人离开,进而保全多数股权人的权益、使公司脱离僵局。  股东除名,广义上是指为了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强制的方式

4、,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将股东从股东名册上删除,使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若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构建起股东除名制度,就能赋予受困股东一种新的选择,在解决困境的同时还能保持对公司的经营权,也保全了公司的基本商业价值。  1942年8月1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正式明确地承认有限公司具有一般的除名权,在裁判要旨中明言“公司即使缺乏章程明文除名的规定,但假若对其其余股东而言,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已经成为不具期待可能者,此时公司应有将股东除名的权利。”于此,除名权第一次以文字形式出现了。  一、股东除名机制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能否将股东除名并没有作出正式的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

5、此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1988年1月1日《对外贸易技术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1997年《的补充规定》第2条有类似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它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通过正式立法、确立了股东除名制度。  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

6、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要适用股东除名机制必须满足以下三点条件:  1.适用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适用的情形为非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3.适用的条件为经催告无效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虽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对于股东除名的适用做了极其狭窄的范围限缩,但是根据扩张和类推的法律思维方式,我们仍可以得出:法律对于有违法和严重伤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是持否定态度的,并在一定条件上提供了公司其他

7、股东将其除名的可能性。由此可知,对有违法和严重伤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进行除名,是合法的。  然而,法律对将未做出违法和伤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一般股东除名又是何种价值取向呢?  对于法律是否允许将其他一般股东除名,尽管在公司法中不能找到直接相关的条文规定,但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便可见一斑。  首先,我们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将合伙人除名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在其他合伙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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