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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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剖析民法现代化发展  民法来源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反复参与着市民社会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市民社会是民法形成的基础,它的精神引领着民法的制定与发展。而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诞生的民法,必须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不断的自我完善,平衡公权与私权,才能更好的走向现代化。  一、简论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civilsociety”,对于什么是“市民社会”,不同时代,不同理论学说都有不

2、同界定。市民社会创始人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不同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市民社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其中代表是洛克与孟德斯鸠,他们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对社会的承诺限制国家。国家作为一种手段原则上是不能渗透于市民社会的,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充满着自由与利益并需要公权力进行维护的一个特殊领域。  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交换的个人,组织与他人的交往

3、形式以及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私人领域。市民社会派生出政治国家,却又依赖于公权力对其的保护与服务。  现代所谓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它的组成是每个平等的个人,其首要特征便是自由,这种包括有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个方面,既保障每个交换主体的自由。其次,市民社会依赖于现代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则要求交换主体的平等与独立,这是交换进行的前提与基础,是每个主体权利的必要保障。综上所述,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必须包含自由、平等、独立这三方面的精神内涵。  二、浅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的市民法,是单

4、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赋予民法以现代价值的是日本学者,他们把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客观规律的法律,它依赖于商品经济的,并代表公权力进行保护与服务。现代的民法必须体现为对商品经济的一种服务与保护,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民事主体的保护,对民事所有权的保护,对于民事活动的保护。而其目的便是保障商品经济参与主体平等地位,与商品活动的自由进行。  三、市民社会与民法  现代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现代民法发展的基础与依据。前文已提

5、到,市民社会个人交换活动形成的私领域,并需要政治国家进行保护。于是国家对于私领域的法律关系调整,便促成了民法的产生。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商品交换活动中平等自由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作为现代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保护,也孕育而生。  现代民法的必须体现市民社会的三大法权要求  市民社会是以商品活动为基础,而商品活动情况下所产生的法权要求,正是现代民法的基础与精神。  平等是市民社会的第一大法权要求,商品交换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这是任何商品活动必须进行的前提与标准,这种人格的平等地位的

6、平等须由民法进行确认于保护。  其次,商品交换的主体对于自身产品的交换必须有所有权的保障,这是一切商品活动进行的前提,现代民法意义上对于物权的保障就是这一法权的体现。  商品交换是天生的自由派,自由与公平是通往商品经济和谐的桥梁与基础。自由是商品交换的内在基础,公平是交换的前提与保障。所以自由公平是市民社会的第三大法权要求。而现代民法中的对于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权制度便是对其最有力的体现。  马克思说过:“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则。”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三大法权要求,正是对现代民法

7、衡平标准与其自身发展的内在基础与动力。  四、论我国的民法现代化  1911年,清政府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使“民法”一词第一次走入了我国的历史,然而我国传统不是个市民国家,而是宗法制国家,国家操纵一切政治权利并掌握主要社会活动的话语权。因此,民间力量的生存空间极度萎缩,甚至经常受到打压和毁灭性璀璨。并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缺乏家族控制之外的个人在国家面前的独立与平等,缺乏民间对国家持续状态的经济压力,片面强调政府德行自治,缺乏政府理性形成的外部制衡力量,以至无法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此我国缺乏民法

8、自然进化与发展的社会基础,民法最初的订立只是一个法律的舶来品罢了。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市民社会的全球化扩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市场的开放,人民自我意识以及自我权利的苏醒,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促使了我国现代民法的产生与发展。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法治是以儒家伦理为精神归依,产生于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现代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的思想并没有深入人心,而且我国现代市民社会的基础并不牢固,所以民法的现代化依旧任重道远。  我认为,市民社会与民法是可以两个相互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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