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范文篇)

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范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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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范文一》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3、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范文二》导读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文丰所公司证券部范莺莺律师将以实例与大家讨论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案情简介

4、洪湖水产破产案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湖生态”),原名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田股份”)作为全国第一家申请破产重整的退市上市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退市八年之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江湖生态的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洪湖水产”)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进行的资产拍卖定于2011年4月进行。拍卖前虽然有3家公司缴纳保证金,但最终却因只有一家竞买者正式报名而被拍卖公司宣布流拍。2011年5月6日洪湖水产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决定将资产的处置方式由拍卖改为变卖,变卖的底价不低于评估值9803.11万元

5、。5月12日,广东温氏集团参股20%的广东华年生态投资公司与洪湖水产破产管理人签订协议,以9800万元的价格购得洪湖水产资产并重组江湖生态,而愿意出更高价格(1.5亿元或者更高)的竞买者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却意外出局。关于洪湖水产资产的的变卖协议签订的消息一出,即在破产学界、实务界甚至市场上内掀起轩然大波,一时之间卖低不卖高、黑箱操作、关联债权控制债权人会议等争议之声甚嚣尘上。各界对于此案争议中有关管理人争议焦点:管理人蓝田水产资产拍卖及变卖过程中的做法是否超越了管理人权利范围?即债务人财产清偿中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对此大家进行分享讨

6、论。>>>>案例解析债务人财产变价清偿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解释一、二、《公司法》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旧法规定的清算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清算组成立时间晚、独立性差、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缺点,不能满足破产程序的需要,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破产法》引进了该项全新而重要的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依法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机构或个人。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对价值持

7、续萎缩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急需获得对财产变价收益没有利益诉求的独立、中立方的管理并对其变价清偿,那么,管理人在破产事务的核心程序——债务人财产变价清偿中到底拥有的权利范围到底多大的一直伴随着管理人制度直到今天。为此我们先看一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在破产程序中应起到的作用。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及在管理人选人中应当坚持管理人中立性的原则。关于其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代理说这是关于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种最早的学说。它认为破产管理人

8、是代理人,以其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人或被法院指定,但仍不失其为私法上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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