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

ID:34461350

大小:135.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3-06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_第1页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_第2页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_第3页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_第4页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_第5页
资源描述:

《cpa经济法笔记债务人财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P274)(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企业破产法》第30条】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008年多选题)【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

2、条】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非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

3、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共有财产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④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

4、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5)【《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执行回转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5、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74)1.出资人(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

6、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相关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

7、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4】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相关链接5】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