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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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一、法定依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运输水产苗种的,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二、检疫对象、范围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范围如下:类型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斑点

2、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小瓜虫病淡水鱼类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虾白斑综合征对虾桃拉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罗氏沼虾白尾病罗氏沼虾蟹河蟹颤抖病河蟹贝类鲍脓疱病鲍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牡蛎折光马尔太虫病三、检疫程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资料检查防疫设备派出检疫人员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检疫处理通知单临床检查不合格货主申报实验室检测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予受理(一)检疫申报申报方式: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申报时

3、限:1.出售或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2.养殖、出售或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二)申报受理:区、市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三)检疫:受理申报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查验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

4、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四、检疫合格标准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五、检疫结果处理(一)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1.可以治疗的,诊

5、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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