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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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闽科企金〔2015〕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7号)的精神,本着服务企业、提高效能的原则,省科技厅对《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试行)》(闽科高〔2012〕-7-40号)进行修订。现将《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2、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30日-7-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型企业,促进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福建省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

3、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福建省科技型企业的申请、评审、备案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技型企业的评审和备案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7-1、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3、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4、场所和设施,装备或服务手段比较先进。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研发费用。5、如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②、企业主要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③、企业为产业技术或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④、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7-自主知

5、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专有技术包括:先进、适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六条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受理、评审、备案。第七条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1、《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4、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需提供行业

6、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可能的行业,需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排放合格证明;5、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第八条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企业除提供第七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2、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3、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检测报告;4、服务型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50%以上的证明材料。-7-第九条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

7、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考察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备案意见并报省科技厅。第十条省科技厅对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推荐备案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企业,省科技厅颁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第十二条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核一次。复

8、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列入备案名单,取消其科技型企业称号。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创业投资、科技金融、孵化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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