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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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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二章集合计划说明书第二章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二章集合计划说明书目录一、重要提示3二、释义4三、集合计划介绍8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11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3六、集合计划的成立17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8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0九、投资限制及行为禁止24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26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7十二、费用支出32十三、收益分配35十四、集合计划的
2、退出37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39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41十七、信息披露43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46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51二十、监管安排52二十一、特别说明53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二章集合计划说明书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
3、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作为《票据类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2-47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二章集合计划说明书二、释义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
5、细则(试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成立、退出、费用及税收、资产及估值、收益及分配、
6、信息披露、终止及清算、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管理人:指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指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转让(出)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资产)保管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资产)托收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2-47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第二章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
7、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人: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
8、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推广期结束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时计划的客户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在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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