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

ID:13813114

大小:4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4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_第1页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_第2页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_第3页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_第4页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_第5页
资源描述: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规范业务洽谈程序,完善各项责任制度,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公司对外开展的业务洽谈、交往活动。第二章 业务人员基本要求  第三条 基本素质要求:  各级业务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定级标准,经考核后方能上岗。在业务交往中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讲座。  第四条 道德素质要求:  各级业务人员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修养,热爱本职工作,严守公司机密。业务交往中一切以公司利益

2、为重。  第五条 接待、洽谈要求:  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接待、洽谈中要做到文明礼貌、不卑不亢,公私分明,对外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六条 内部协调要求:  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各级业务人员之间要坚决服从领导指挥,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做好主办或协办工作,遇到各种情况及时请示汇报,遇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沟通,一般以主办部门或主办人员意见为主。无法沟通时,应及时请示,按公司领导意见办。  第七条 职务权限要求: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交往中不得超越领导授权范围洽谈业务,尤其在对外签约时,要严格遵守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3、。第三章 业务操作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对外进行业务洽谈活动,一般应以本部门或本单位名义进行。需要以其它部门、单位名义进行的,应请示其它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业务人员对外洽谈业务,接受本部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  以其它部门、单位名义进行业务洽谈的,应就业务有关情况、进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向其它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继续以其名义进行。  第十条 业务人员对外洽谈业务,要对该业务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做详

4、实的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材料向领导汇报。  经过调查的业务、事项,主办人员应写出可行性分析或调查报告,详列各项数据与事实,并提出主办意见,报领导审阅。  业务交往中一般不得一人行动,洽谈签约要有二人(含2人)以上共同参加。洽谈情况作书面记录,并与洽谈人会签。  第十一条 业务主办人员为该事项第一责任人,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有关规定,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及时向领导汇报各种情况,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项业务承担领导责任。在操作中,要随时过问进展情况,严格把关,必要时

5、亲自参加调查。  业务主办人员要将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向领导做及时、详尽的汇报,如果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冒险操作并造成损失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主办人员应就有关问题随时向部门(单位)领导请示汇报。遇有重大决策问题,部门(单位)负责人与主办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或总办会议请示汇报,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对外进行业务洽谈、签约,要充分发挥经理办公会议等集体领导、决策机构的作用,经过集体讨论,充分论证,形成集体决议。会议

6、过程要记录存档。  重大业务事项报总办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集体决议通过的业务,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违规签约的,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罚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不执行业务调查制度或调查不详实的,除责令其进行调查、提供完整资料,还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于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或在请示汇报中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7、八条 对于不执行集体决议制度或不执行集体决议决定,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集体决议通过的业务出现决策失误的,主办人员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不负第一责任人责任,由办公会议成员集体负责。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和办公会议成员集体责任在年终考核时一并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由于违规操作或操作过程中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办人员或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对责任人分别处以经济处罚。如触犯刑律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查处。  损失金额在50

8、0以上15000元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损失金额在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1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损失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讲座的,事后应责令其到组织部门参加补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