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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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1苏州大学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11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15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优惠卡的管理办法(修订稿)28苏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稿)30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学习管理的补充意见34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35苏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38苏州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40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试行)49苏州大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

2、场使用和管理规定5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试卷库建设实施条例(修订稿)57苏州大学教室使用规定(修订稿)60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学生学籍问题的有关规定62苏州大学关于公共体育课保健班的有关规定64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66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69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学位的几点规定71苏州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7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80关于建立教学建议、举报制度的意见(试行)84苏州大学关于制定学分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

3、意见87苏州大学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修订稿)91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规定94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稿)97苏州大学教学信息员工作条例(修订稿)101苏州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104苏州大学学院(部)教学分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106苏州大学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评选工作实施意见108苏州大学双语教学实施办法(修订稿)110苏州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多媒体课件建设的有关意见114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117苏州大学实施本科教学类立项(奖励)项目的指导性意见130苏州大学本科强化

4、班培养和管理工作条例(试行)139苏州大学大类招生及其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147关于实施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系统化改革制定学分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149苏州大学“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163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意见170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校企合作管理规定178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企业“双师型”教师管理条例182医学生毕业实习期间调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185关于加强与规范七年制临床医学(含放射医学方向)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187苏州大学关于教师

5、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195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条例197苏州大学教育实习实施细则207苏州大学毕业实习评优条例214苏州大学医学类各专业毕业实习考核及毕业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219苏州大学医学临床毕业实习管理细则222苏州大学新增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细则236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238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265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74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章程282苏州大学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建设的实施

6、意见285“人文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和“自然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公选课学分及成绩认定方法292苏州大学关于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实施意见297苏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管理办法301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30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2〕22号)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7、,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

8、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302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部)提交入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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