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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
2、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下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县级、乡镇级、农村级水源保护区。东坞水库为县级水源保护区;玉岩镇大源、象溪镇石马源、古市镇庄门源、大东坝石仓源、三都乡温联溪、板桥乡余庄源等日供水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下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其它的为农村级水源保护区。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东坞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其备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11源由所在地乡镇(
3、街道)负责管理;其它农村饮用水水源由所在地行政村负责管理。发改部门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含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水土保持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建设部门负责松古平原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备用水源建设以及日常运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及发布;负责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并拆除。国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管理,禁止违规垦造耕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林业资源管理。负责加强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在林木病虫害防治方面,应当选用对人、畜安全的产品,防治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卫生部门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卫生监测,并负责监测结果的及时通报;组织
5、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及其上游村庄改厕工作。11农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指导畜禽养殖户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处置和排放畜禽养殖排泄物;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土壤、农产品农残监测。农办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民异地转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毒、炸、电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交通部门负责完善与饮用水水源保
6、护区相邻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工商登记,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开展禁止销售含磷洗涤剂工作。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其他单位、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依法做好本行政
7、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11。加强饮用水源上游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生态种养模式,减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保证本辖区内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各行政村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建
8、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要求的,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第十条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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