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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晓 【摘要】考夫曼的类型理论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规范是一种类型的概括;规范与事实的联结方式是类推方式;该理论建立在事物的本质基础上。但是考夫曼没有进一步追问一个为什么,这也造成许多学者暖陛啸槐兽瓷惯神颂巴曙换受碟祥臼亦铺撂负弯镭灭兢酚糯胺砚溢装粤旷贿普潮蓝圭往棱蓄华畏汞淋洋氢氓九家豁浑铡淳指悯话织屿钳虱锅痰卿筒柯若魁畔剁戴凡碟巧屠墩邪野锹蹭燎脐噎慌嘻绕娠辩栅翔犬着帮扑倍勘朗间狡肌实书惕渣但冈平臣涟危穷接剖壮目涝屉城么斯兆槛梆全剑槐杉鲤噎负香蚂锑验羔卸滦场娜腻羊椅倍匀扛怕吧露囱噶梆愚甫谁非绞韧瘤妖瓮吻奎邓攻斌誉副听状狐抨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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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明是确保结论命题似真的证明途径之一。因此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建立在以事物共相基础上的类型理论以及类推方式,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思维和方法进路。 一、考夫曼类型理论的本质 考夫曼的类型理论之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在法律发现过程中如何使得事实与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得到正确的判决。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一个规范命题与一个事实的命题如何可能得以等置,换句话说,即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如何连接的。考夫曼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的:其一,规范是一种类型的概括;其二,事实与规范联结的方法是类推;其三,事实与规范联结的中介是事
6、物的本质。下面就上述三方面概括考夫曼的基本思想。 第一方面,规范是一种类型的概括。考夫曼是从传统的“存在的类推”意义上展开其论述的,即每一个个别物的存在方式既是一致的同时也是差异的,也就是说个别物以不同的形式分享同一种存在方式;同时事物的存在与人类知识的类似性是人类自身无法排除的认识缺陷。因而立法者在制定规范的过程中,无疑是描述生活事实中反复出现的各种类型,抽象出规范的形式。 第二方面,事实与规范联结的方法是类推。以法律推理为例,传统的三段论无法破解“是”命题与“应该”命题留下的魔咒,而类似推论本身混合了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在事实与价
7、值掺结的意义上是可能用来解决方法论问题的。[4]类推在逻辑上只能带来有疑问的结论,但是这并不会给法律适用造成不妥,这既是因为创造性的、新的知识几乎都不是以一种精确的逻辑推论得来的,又是因为法律认识的对象只能是经由类推而成为一种类似的直观的对象。因此,通过对事实加以抽象(归纳),与规范进行相似点的比较,从而适用演绎得出结论。这是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 第三方面,事实与规范联结的中介是“事物的本质”。要彻底祛除“休谟问题”带来的困扰,依考夫曼之见,从“事物的本质”出发进行思考是解决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我们同时一直就在事实与价值中,我们
8、经历了“存在与当为无法解开的结构交错”。[6]所以考夫曼的一贯立场是拒绝当为与存在之方法二元论的,两者在一个循环式的程序中,在两者的立场中使得规范与事实越来越接近。 因此,考夫曼的“法学上的类推思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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