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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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1302号  原告:陈念洸,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大道从云路云山居云山街201房。  委托代理人:余江林,广东余全律师事务所律

2、师。  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10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张家峻,监事长。  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周兴旺  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林建,董事长。  第三人:叶涛,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第三人:张金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明路96号二楼剪彩发

3、型中心。  第三人:谢甜(同是叶涛、张金平的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原告陈念洸诉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下称南图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禾城公司)及第三人叶涛、张金平、谢甜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念洸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江林,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第三人叶涛、谢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图公司、禾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4、告诉称:我户是原广州市中山四路新祥里5号的使用人,1995年3月9日,我与被告南图公司签订《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我户同意迁出被拆迁房屋,被告南图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1日安置原告回迁。至2003年3月25日,接手该地块的禾城公司与我户签订了楼房位置为D幢五楼02房的《入住确认书》,但至今未安置我户回迁,且未支付从1999年5月起至今的临迁费、交通费、滞迁费,另据了解现D幢五楼02房由第三人叶涛、谢甜、张金平使用,故现要求:1、三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将广州市中山四路长塘街9—65号大塘小区D幢5楼02房的使用权交付给原告;2、三被告立

5、即支付从1999年5月起至今的临迁补助费(按每月654.3元计付)、交通费(按每月60元计)、滞迁费(按每月180元计)。  被告南图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与辉煌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合作开发涉讼文德北路大塘小区,并经批准成立了项目公司——广州兴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兴胜公司)。经我公司与辉煌公司约定,回迁安置用地红线转至兴胜公司名下,该小区的拆迁、回迁安置工作(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转由兴胜公司承担。1998年8月25日,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同年10月26日广州市国土局批准办妥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故我公司不再承担拆迁

6、、回迁安置工作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受南图公司委托对上述房屋地块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与我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禾城公司辩称:因我公司是在2001年11日月才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先出资完成该屋地段回迁楼收尾工作的,故2001年11月前的临迁费、交通费、滞迁费应由南图公司或长城公司承担。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倒计2年前的临迁补助费、交通费、滞迁费已经超过了法定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另,我公司已于2003年3月25日将回迁户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要求

7、支付此日起的临迁补助费、交通费、滞迁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故不同意给付。  第三人叶涛、谢甜共同表示:我户是大塘小区的被拆迁户,2003年2月,禾城公司在未允许我户看过房屋的情况下,要求我方签署了确认回迁D幢5楼02、03房。在2006年年初,我户将D幢502房交给了亲戚张金平一人使用,因被告未能提供房屋给我回迁,故不同意将讼争的502房交给原告使用。  第三人张金平表示:叶涛、谢甜是将上述502房交给我使用,现由我一人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原广州市中山四路新祥里5号房屋的使用人。1986年,南方公司经市房地产管理局(86

8、)房征字第39号通告征用上述房屋地段兴建楼宇。1992年8月28日,长城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了《承包文德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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